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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内容: |
1-4天保费30元,意外保障:20万元 在境外出差或旅游途中,当出现了无法预料的变化时,若能确保您及您的家人享有全面的保险保障,必可使你在旅途上更加安心。华泰保险与国际SOS救援中心通力合作,利用国际救援中心遍布全球的服务网络,针对游客在境外旅游途中所面临的意外、医疗等风险推出了华泰境外旅行意外保险。该保险涵盖了意外、疾病和财产等十多项保险保障。同时还提供24小时全天候、综合性的紧急救援服务,使得身在异乡的您得到更多的关怀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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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 |
经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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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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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双倍给付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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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费用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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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
免赔3天,最长90天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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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运送和送返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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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遗体送返 |
50,000 |
1、如投保全年保障计划,保障期限内每次旅行时间不超过182天; 2、本计划的投保年龄为1-80周岁。71-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双倍给付”的保险金额为上述保障计划中所载保险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用维持不变; 3、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的保险金额在北京、上海、广州及深圳地区为10万元,其它地区为5万元。“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障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主要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食物中毒; (八)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含整容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九)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布死亡的;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费。
二、在下列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超越其经营范围、经营许可或超出国家公布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范围的;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三)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娠妊、流产、分娩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滑雪、滑水、热气球、蹦极、冲浪攀岩、急流漂筏、狩猎、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马术、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七)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活动; (八)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九)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等职业活动; (十)被保险人涉及采矿业、油石或石油及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被保险人从事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 (十一)被保险人因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十二)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 (十三)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十四)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的旅行; (十五)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境内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上述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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