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旅程延误保险条款 | 安联保险 |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附加旅程延误保险条款 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主险条款使用。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由于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航空管制、罢工、暴动、劫持或怠工及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而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迟,且延误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出发延误是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定开出时间开始计算,直至搭乘由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所提供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的开出时间为止。到达延误是自原计划到达旅行目的地的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被保险人搭乘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抵达原计划目的地为止。保险人按出发延误和到达延误的较长者为赔付标准。 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旅程延误或造成任何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旅行购买本保险前已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2.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由于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3.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程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4. 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首选替代交通工具。 5.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 6. 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的延误; 7.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4.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5.保险期间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6.保险金申请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事故发生日期、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原因、延误时间及最早可供被保险人搭乘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时间及编号; 4、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原件; 5、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6、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资料和证明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如索赔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7.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8.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9.释义 9.1 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分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 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2) 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定翼飞机; 3) 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4) 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机场内的摆渡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条款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9.2 旅程中转延误 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由于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航空管制、罢工、劫持或怠工及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而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迟,从而在中转地错过之后计划搭乘的前往原定旅行目的地的公共交通工具,但不涉及在中转地停留二十四小时以上的经停行为。 本附加条款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